有關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50)所得認列之判別說明。

 

主旨:有關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50)所得認列之判別說明。

說明:

 

一、依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50)之區分,說明如下:

()專題演講(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所得代號9B)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

()講授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二、依上述說明,如聘請校外學者、專家於上課時段進行演講等活動,屬上課性質,並不符合講演鐘點費的定義,所得類別應列為非固定薪資(50),而非執行業務所得(9B),請業管單位依規定編列預算與核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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