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業務

Q-有關「中秋節禮卷」及「健檢費」是否需課個人所得?

A 現行本校「中秋節禮券」及「健檢費」認列所得之依據如下說明:

(1)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11則次釋示函令
標題 公教人員中秋節福利金應依法合併薪資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 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 額」。各機關發給公教人員之中秋節員工福利金,核屬上開法條 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自應依法合併薪資所得 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1/10/09台財稅第38679號令)
(2)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91則次釋示函令
標題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Q-各單位邀請「大陸學者」來台短期講學參訪補助生活費核銷作業及所得申報注意事項:

A 針對大陸學者來台短期講學,核銷基準依本校國合處說明,詳如「來訪交換學者短期講學作業事項說明」

1、本校原則上每日給付生活日支費新台幣500元(需預扣18%稅額)
2、鐘點費、演講費、其他費用由各系所自行支應(需預扣18%稅額)
以上費用結報,請務必檢附護照影本並於實際支付後,三天內核銷完畢,以利後續報稅作業。

 

Q-各單位邀請「外國學者」來台短期講學參訪補助日支額、機票費核銷作業及所得申報注意事項:

A 1、「國外學者短期教學聘任及待遇實施要點」第四條說明,給付待遇之項目,包括報酬(含生活費)、機票費。報酬已含授課、演講等教學研究相關活動之酬金及生活費,故不再支給鐘點費、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及住宿費。報酬(含生活費)支付日數以本校聘任期間為基準,不含入、出境2日,且支付「生活費」時,需預扣18%稅額。

2、各單位有專簽說明聘任短期講客座教師時,如專簽內容有提到要給鐘點費、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及住宿費等,請先確認是否有向卓越計畫、國科會等申請報酬(含生活費)。如果已獲補助,則不可再支應其他費用。
3、核銷「機票費」需檢附來回登機證存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航空公司開立之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及外國學者簽收之收據。
以上費用結報,請務必檢附護照影本並於實際支付後,三天內核銷完畢,以利後續報稅作業。
※ 注意各項資料影本是否清楚、應扣繳稅率及稅金是否正確。
境外人士所得依規定於給付日起10日內至國稅局完成申報,財務處收到上列資料後,所得申報書需再簽文用印,敬請各單位留意時間以免產生罰則。會計室依規定至國稅局申報完成後,由經辦單位將扣繳憑單交予所得人。

 

Q-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填寫印領清冊應注意事項:

A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即為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印領清冊填寫其「所得類別」,請選擇「獎金」。
2、中獎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給付日,給付金額合計未超過$20,000元,不須代扣10%稅額。
3、中獎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籍居留未滿183天者)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業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稅款。
4、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的金額,依規定辦理扣繳。

 

Q-現行本校各類獎學金、補助費是否認列所得如下說明:

A (1)學生因成績優異、品行優良等一定條件,適用本法第八款第二項規定:「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如以成績為條件者免稅」

(2)政府機關頒發運動比賽優異獎助學金,適用本法第八款第15項規定:「教育部或田徑協會發給選手之獎助學金免稅」及第八款第16項規定:「運動比賽績優者獎學金與教練獎勵金免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本校提供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3)研究生獎助學金(TA),所受領之獎學金係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應列報所得。
(4)學生證照考試通過補助報名費,檢附收據者免稅;反之,無正式單據者需認列所得。

 

Q-不列所得項目如下

A 1、教官薪資,但教官除此外之酬勞均應列所得。

2、主管加給(含年終、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
3、差旅費
4、檢據實報之交通費。
5、非固定值勤加班費、值班費(未超過46小時)。
6、入學招生及考試試務人員各種工作費、命題、閱卷費、生活費。
7、論文考試車馬費及口試費、博士班資格考命題費
8、學制內導師鐘點費
9、檢據補助證照獎勵費
10、學務處獎學金(不含工讀助學金)
11、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金
12、以”團體”參加競賽,其獎勵為獎品者此物品無法分割,仍需檢核參加人員清冊,得不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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