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取消複印影本如說明,惠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

主旨: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取消複印影本如說明,惠請轉知所屬相關人員。
說明:
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主會財字第1030500096A號函規定說明二「….爰各機關(構)員工向廠商洽取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另本總處101年間函有關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自即日免再適用。」。
二、自即日起,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者,請於原始發票空白處上以原子筆再次書寫「發票號碼」、「日期」、「隨機碼」,以供日後模糊時查詢。唯核銷時仍需檢附購買明細以利會計憑證審核,相關資料詳見附加檔案(範例)。
三、如有未盡明瞭之處,敬請電洽本室各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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