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外聘講座(國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

主旨:有關本校外聘講座(國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附件1)辦理。

 

二、本校聘請外聘講座授課,因非屬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本校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票根者,可依「支出憑證處理點第 4點」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三、為配合上述說明簡化經費核銷程序及節省行政成本,修訂本校收據格式(附件2) 增列交通費選項,若確有搭乘事實而無法檢附相關票根者,請勾選交通費「核實報支」選項,並詳填起迄地點、搭乘車種及票價,可免列所得。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四、若交通費為定額補助而未審核搭乘事實者,請勾選交通費「定額補助」選項,並需認列所得

 

五、本作法不適用邀請外籍人士來台之交通費核銷。

 

附件一-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釋

附件2-106.02.07更新-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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