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差旅費之生活費日支數額核銷應注意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國外差旅費之生活費日支數額核銷應注意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條:「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一) 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二) 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三) 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前項所稱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所稱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其他報名等費用中已附帶供膳。

前二項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百分之八、百分之八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詳如附件一)

二、  註冊費/報名費若已含膳食費,則須依上述規定於生活費日支數額中扣除,詳如附件二。

三、  自即日起,核銷國外出差旅費時請檢附完整議程表,並於出差旅費報告表空白處註明是否供膳或供宿。

四、  如有未盡明瞭事宜,請洽本處計畫承辦人。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差旅費之生活費日支數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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