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校「旅費報支要點」及附表「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並自公布日起適用。
主旨:修正本校「旅費報支要點」及附表「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並自公布日起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894號及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75號函修正公家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本校「旅費報支要點」及附表,並奉校長核可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點:
1.考量現行國內航空公司開立電子機票已結合收據及登機證,且自高鐵通車後,國內出差除往返本島及離島地區外,搭乘飛機者極為少數,爰刪除「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之規定,以簡化報支程序。
2.鑒於實務上少有「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之情形,且交通費係覈實報支,故刪除「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等文字。
3.明定搭乘船舶應檢附票根或
購票證明文件者係座( 艙) 位有分等之船舶,若無分座(艙)等之船舶,則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二)第八點:考量國內旅行業者代訂住宿或交通已屬普遍,且不侷限於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又本校支出憑證報銷認定辦法第2及3條規定,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爰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依規定得作為報支憑證,毋須對此特訂規定;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其報支數額之計算,依據附表「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內規範。
(三)第十三點:依據104.09.07校長核定之專簽,以本校校內預算支應因公務至國外出差旅費之核銷基準係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上限支給,故修正條文以符合實際作業規定。
三、「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對照表如附件1,修正後條文如附件2。